
在我们公证员日常接待中经常有老人来咨询立遗嘱事宜,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有了遗嘱可以解决许多老人身后的顾虑,待老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可持有效的遗嘱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最近我们公证员遇到一个不太一样的要求:当事人来到公证处要求放弃遗嘱继承。根据现有的法律,这样是否可行呢?
今天这个案例就分享给大家:
李A与王A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3个子女,李B、李C与李D。后李A与王A自觉年岁已高,身体不如从前,但头脑清楚,便于2021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表示将位于石家庄市一套不动产留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后李A与王A相继去世。
现李B、李C与李D共同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但特殊的是,李B、李C觉得自己目前生活条件优于李D,自愿放弃父母遗嘱中处分的不动产,同意李D一人继承。李D对此也无异议。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因李A与王A均立有有效的遗嘱,现在若继承人不按遗嘱继承的,应当先放弃遗嘱继承,放弃后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才可进行继承人之间意愿进行遗产分割。当事人得知情况后,表示同意公证员所说的上述方案。随即,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完成了当事人的心愿。
遗嘱继承法定范围有哪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